1、受理和办理凡是在海林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包括正在申请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
2、联合有关部门纠正不当干预,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事项;
4、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企业投诉事项;
5、向有关部门、单位转交投诉事项并跟进处理情况;
6、研究、分析企业投诉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市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投资者对海林市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履行职责拖拉推诿 、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致使企业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执行公务时利用职 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1、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4、企业的内部纠纷或企业之间的纠纷;
5、企业市场化行为造成的纠纷;
6、无实质性内容的投诉事项及无正当理由重复投诉事项。
(一)登记
对来电、书面、当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接到的投诉事项,及时填写《企业投诉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
不属于企业投诉中心职能范围的,说明不受理理由;能够明确说明相关受理单位的,告知投诉人可向相关单位投诉。
(二)受理
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企业投诉中心提出转办意见,领导批示后转办(1个工作日内);对需要核实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三)调查
1、一般事项:企业投诉中心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领导批示后转办(2个工作日内);
2、重大事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或召开联席会议议定,对形成的办理意见经批示后转办(5个工作日内);
3、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分别按上述两种情况调查办理。
(四)转办
按照企业投诉事项办理批示意见,依据职能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转交后限5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并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企业投诉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领导说明情况。
(五)回复
企业投诉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回复投诉企业或投诉人。交办事项和重大事项的办理结果向交办部门及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并对所有办理完毕的投诉事项归档备查。
(六)处理
对经查实的一般问题进行通报;对严重违纪人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严重违法人员移交有关司法部门立案依法处理。
投诉热线:0453-7333900
电子邮箱:hlqytszx@163.com
办公地点:海林市人民政府1号办公楼
邮寄地址: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157199
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13:30~17:00拨打投诉热线。节假日、休息日及其它时间发送电子邮件或来函。
1、对投诉事项严格保守秘密;
2、不得擅自向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的处理作实质性的表态或透露内部研究的情况;
3、未经领导批示,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投诉事项;
4、不得接受投诉人赠送的礼品,不得接受投诉人的吃请;
5、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