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法治建设年”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关于落实“法治建设年”工作任务实施方案
为推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海林”建设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法治建设年”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8〕2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和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部署,全面落实《方案》各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制定政策和决策事项于法无据,新官不理旧账,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流于形式、顾而不问,行政执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执法流程不规范,特别是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随意解释、适用法律法规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动现代化海林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分工和完成时限
(一)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健全并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讨论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讨论前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及镇政府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
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实质性推进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1. 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各镇政府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司法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数据填报见附件2、附件3)。
责任主体:市司法局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9月25日前。
2. 建立充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各镇政府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本级及市政府所属部门、镇政府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2、附件3)。
责任主体:市司法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9月25日前。
3. 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为依法决策提供服务。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各镇政府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司法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本级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各镇政府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2、附件3)。
责任主体:市司法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加强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
要求:2018年8月前,各级律师协会重新组建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开展对公职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权益维护和行业自律工作。已设立公职律师的单位和部门要为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责任主体:市司法局、各级律师协会、已设立公职律师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强化诚信建设,新官必须理旧账
1. 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梳理没有对市场主体履行的承诺,摸清底数。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市政府及所属部门、镇政府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4)。
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 认真分析未履行承诺原因,研究分类解决。对合法的,必须认真履行;对不合法的,必须依法处理,妥善解决。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市政府及所属部门、镇政府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4)。
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及时调整、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市政府按照《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要求:市编办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
责任主体:市编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动态调整,持续推进。
(五)健全完善依法行政规范体系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办法。
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执法辅助人员、聘用人员等无执法资格人员单独执法
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镇政府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5)。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25日前。
2.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认真落实《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资格管理,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镇政府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5)。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25日前。
3. 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系统管理规定,明确本系统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要加强对执法辅助人员教育和培训,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法活动。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镇政府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5)。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25日前。
(七)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 进一步修改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检查单位要认真总结执法检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结合执法检查实际,对本单位制定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梳理,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不断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6)。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25日前。
2. 建立动态调整“两库”机制。执法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执法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6)。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6)。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强化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将公开抽查信息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在门户网站将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6)。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 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既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又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确保监管效果。对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和多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推行多部门联合检查。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6)。
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 加强“牡丹江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使用效能。运用分级分类监管、双随机抽查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企业信用大数据,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相关单位监管平台使用情况将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之中。
要求:各相关单位要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库,特别是市场主体、执法人员信息数据。抽查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示。监管平台的使用率应达到100%。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严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惩处,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
要求: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 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围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道路交通、煤炭、建筑、消防、化工、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旅游市场等重点领域,加大监管力度。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6)。
责任主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局、安监局、人防办、环保局、旅游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 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坚决杜绝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
要求: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坚决杜绝因人而异的选择性执法。
要求: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 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执法不公。
要求: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执法言行文明,举止规范,服务热情,以法明理,坚决杜绝简单粗暴、野蛮执法。
要求: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当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7)。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 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7)。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 依法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7)。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全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实现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全覆盖。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7)。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 积极推行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扩大市政府行政复议相对集中覆盖面。
要求:市政府报政府本级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7)。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做尊法守法的表率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牡丹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见(试行)》依法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8)。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其中,市直部门报送本单位工作情况及数据,市政府汇总后报政府本级及所属部门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8)。
责任主体: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对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持续简政放权,在落实、承接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取消下放市级有关行政权力事项;协调推进“放管服”各领域改革。
要求:市编办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
责任主体:市编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二)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再造工作流程
1. 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建设统一身份认证、支付、物流、移动端等应用系统。
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25日前。
2.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造。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统一政务服务事项要素标准,完善办事指南,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实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坚持实时更新、动态管理,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开发布。各有关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造成果投入应用。
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9)。
责任主体: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25日前。
(十三)深化“四零”创建,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1. 深化“四零”创建。已经开展“四零”承诺服务的单位,要进行自查,做到制度再完善,承诺再兑现,责任再落实。没有参与创建的单位,要按照标准创建,市、县联动,全方位立体式推进。
要求:市直机关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0)。
责任主体: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25日前。
2. 配套完善“四零”承诺服务设施。设置办事指示牌、标志牌、公示栏或者显示屏,配备桌椅纸笔便民服务用品,提供办事指南等资料。
要求:市直机关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0)。
责任主体: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8月25日前。
3. 所有窗口都要设置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由当事人对“四零”承诺服务情况即时作出评价。
要求:市直机关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0)。
责任主体: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8月25日前。
4.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分类确定办结时限和流程,真正做到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利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线上线下双公开、双告知,公示办理事项的相关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提交的全部材料。
要求:市直机关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0)。
责任主体: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 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戴牌上岗,实名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要求:市直机关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0)。
责任主体:市直机关工委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2018年7月25日前完成。
(十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1.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加强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共享。
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1)。
责任主体:市“诚信海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 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快推进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存量代码转换,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和校验纠错工作机制,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处理,降低重错码率。
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办、民政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 落实联合信用惩戒制度,开展涉金融等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活动,加强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和报送,推动联合奖惩备忘录措施落实落地。建立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全面开展信用修复培训。
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及数据(数据填报见附件11)。
责任主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诚信海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 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强全市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建设。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示制度,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责任主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诚信海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方法步骤
(一)细化方案,明确任务。在《方案》规定的动员阶段,各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责任、完成时限和有关要求,规定动作要做到位,自选动作要有针对性,落实任务措施要具体、有效,不能上下一般粗,确保实施方案管用有效、解决问题。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7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找准问题,列出清单。在《方案》规定的集中攻坚阶段,各镇、市直各部门通过调研、座谈、调查问卷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找准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明确重点,列出问题清单。其中,涉及的问题清单,各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分类推进,集中攻坚。对“法治建设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要采取项目化推进方式强力推进。对工作遇到困难的要集中力量研究推动,确保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四)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照问题清单,按照要求在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推进情况和公开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对已经解决的问题,抓好巩固和提高;对尚未解决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倒排整改期限,如期兑现整改承诺。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镇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要求于每月4日前向市政府报送上个月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于2018年11月1日前将具体工作任务、查摆问题整改情况、采取措施、取得的成效及数据表格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杨玉翠,电话:7222508,电子邮箱:fazhiban1@163.com)。其中,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的工作,分别由上述单位负责汇总全市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于2018年11月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报告内容要全面、具体、客观,不能缺项漏项,数据要准确。凡未按本方案要求报送的,视为工作没有进展,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市直部门和镇政府相应的分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安排部署、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法治建设遇到的问题。要把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形成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镇、各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履行加强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项工作任务都要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要有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确保各项举措一抓到底、取得成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自觉接受监督,对群众和企业反映的不履职、不践诺、不作为等问题,有诉必查,查实必处。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实等问题,坚决查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行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全市“法治建设年”工作任务的要求开展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重大决策相关数据统计表
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3.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推进公职律师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4.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履行承诺相关数据统计表
5.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相关数据统计表
6.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双随机一公开”及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7.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行政复议相关数据统计表
8.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相关数据统计表
9.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数据统计表
10.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四零”服务创建相关数据统计表
1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落实失信“黑名单”及联合信用惩戒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附件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重大决策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 项目 |
重大决策数 |
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数 | ||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决策数 |
属于非规范性文件的重大决策数 |
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数 |
属于非规范性文件的 合法性审查数 | |
市政府及办公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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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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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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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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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本级的填报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填报内容汇总;市直单位填写本单位数据;
2.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3.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4.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2-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层级名称 |
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机关数 |
已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修改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机关数 |
已设立法律顾问机关数 |
现有法律顾问人员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设立 法律顾问 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增法 律顾问人 员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法律顾 问应当参 与决策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法律顾问实际参与决策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数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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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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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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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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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本级的填报和市直部门填报内容汇总。市直部门填报本单位数据报司法局;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2-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部门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应建立法 律顾问制 度机关数 |
已建立法 律顾问制 度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修改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机关数 |
已设立法律顾问机关数 |
现有法律 顾问人员 数 |
3月至10月新设立法律顾问 机关数 |
3月至10月新增法律顾问人员数 |
3月至10月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决策数 |
3月至10月法律顾问实际参与决策数 |
3月至10月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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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2.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付德伟 咨询电话: 7220026
附件3-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牡丹江市推进公职律师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层级名称 |
已建立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建立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机关数 |
已设立公职律师机关数 |
现有公职律师人员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设立公职律师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增公职律师人员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公职律师应当参与决策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公职律师实际参与决策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数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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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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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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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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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本级的填报和市直各部门填报内容汇总;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司法局。
附件3-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部门推进公职律师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已建立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建立公职律师日常管理制度机关数 |
已设立公职律师机关数 |
现有公职律师人员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设立公职律师机关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新增公职律师人员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公职律师应当参与决策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公职律师实际参与决策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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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填报本单位内容;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司法局。
附件4-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履行承诺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层级名称 |
梳理未履行承诺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履行或者妥善解决承诺数 | ||
合法承诺数 |
不合法承诺数 |
履行合法承诺数 |
妥善解决不合法承诺数 | |
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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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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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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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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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本级的填报和市政府各部门填报内容的汇总;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4-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部门履行承诺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梳理未履行承诺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履行或者妥善解决承诺数 | ||
合法合规承诺数 |
不合法承诺数 |
履行合法合规承诺数 |
妥善解决不合法承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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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各镇、市直部门负责填报本单位的数据,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填报内容汇总;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邵鹏 咨询电话: 7230054
附件5—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名称 项 目 种 类 |
行政执法人 员数量情况 |
行政执法人 员培训情况 |
办理执法证件 数量情况 |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情况 | ||||||||||
截至去年底数量 |
法治建设年 期间变化数量 |
截至去年底对已经取得执法资格人员的培训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间对新进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及取得资格的数量 |
截至 去年 底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间办理证件数量 |
批评教育人员数量 |
离岗培训人员数量 |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数量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量 |
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数量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数量 | |||
增加 数量 |
减少 数量 | |||||||||||||
培训数量 |
取得资格数量 |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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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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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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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截至去年年底数量(人员):是指各级2017年年底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2. 法治建设年期间变化的数量(人员):是指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的数量;
3. 对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的培训数量:是指2018年10月31日前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再次培训的人员数量;
4. 法治建设年期间对新进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及取得资格数量:是指对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数量及取得资格的数量;
5. 截至去年年底数量(证件):是指2017年年底办理的执法证件数量;
6. 法治建设年期间办理证件数量:是指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数量;
7. 乡 (镇)有关情况:市法制办进行汇总负责统计;
8. 报送方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报送牡市。
联 系 人:杨玉翠 咨询电话:0453-7222508
附件5—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项 目 种 类 |
行政执法人 员数量情况 |
行政执法人 员培训情况 |
办理执法证件 数量情况 |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情况 | ||||||||||
截至去年底数量 |
法治建设年 期间变化数量 |
截至去年底对已经取得执法资格人员的培训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间对新进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及取得资格数量 |
截至 去年 底数 量 |
法治建设年期间办理证件数量 |
批评教育人员数量 |
离岗培训人员数量 |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数量 |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量 |
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数量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数量 | |||
增加 数量 |
减少 数量 | |||||||||||||
培训数量 |
取得资格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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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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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截至去年底数量(人员):是指2017年年底上报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2. 法治建设年期间变化的数量(人员):是指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的数量;
3. 对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培训数量:是指2018年10月31日前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再次培训的人员数量;
4. 法治建设年期间对新进执法队伍人员培训及取得资格数量:是指对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新进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数量及取得资格的数量;
5. 截至去年底数量(证件):是指2017年年底办理的执法证件数量;
6. 法治建设年期间办理证件数量:是指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数量。
联系人:杨玉翠 咨询电话:0453-7222508
附件5—3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牡丹江市执法辅助人员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名称 项 目 种 类 |
执法辅助人 员数量情况 |
执法辅助人 员培训情况 |
对执法辅助人员的处理情况 | ||||||
截至去年底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间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
截至去年底 培训人员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 间人员培训情况 |
批评教育人员数量 |
离岗培训人员数量 |
解聘人员数量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数量 | ||
增加数量 |
减少数量 |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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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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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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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截至去年底数量:是指2017年年底上报的执法辅助人员数量;
2. 法治建设年期间执法辅助人员数量变化情况:是指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执法辅助人员变化的数量;
3. 截至去年底培训人员数量:是指2017年12月底前对执法辅助人员培训的数量;
4. 法治建设年期间人员培训数量:是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对执法辅助人员培训的数量;
5. 乡 (镇)有关情况:市法制办进行汇总负责统计;
6. 报送方式: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本辖区的情况汇总后报送牡市。
联系人:杨玉翠 咨询电话:0453-7222508
附件5—4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部门执法辅助人员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项 目 种 类 |
执法辅助人 员数量情况 |
执法辅助人 员培训情况 |
对执法辅助人员的处理情况 | ||||||
截至去年底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间人员数量变化情况 |
截至去年底 培训人员数量 |
法治建设年期 间人员培训数量 |
批评教育人员数量 |
离岗培训人员数量 |
解聘人员数量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的人员数量 | ||
增加数量 |
减少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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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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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截至去年底数量:是指2017年年底上报的执法辅助人员数量;
2. 法治建设年期间执法辅助人员数量变化情况:是指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执法辅助人员变化的数量;
3. 截至去年底培训人员数量:是指2017年12月底前对执法辅助人员培训的数量;
4. 法治建设年期间人员培训数量:是2018年3月1日-10月31日期间对执法辅助人员培训的数量。
联系人:杨玉翠 咨询电话:0453-7222508
附件6—1
“法治建设年”海林市政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 |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
法治建设年期间 |
备注 | ||||||||||||||||||||||
单位 总数 |
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单位数 |
实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单位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一单两库一细则修改完善情况 |
法治建设年期间随机抽查和公开情况 |
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次数及家数 |
多个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公开次数及家数 | |||||||||||||||||||
截至去年底开展单位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开展单位数 |
截至去年底开展单位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开展单位数 |
修改完善单位数 |
修改完善情况 |
应当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数 |
实际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数 |
抽查情况 |
公开 | ||||||||||||||||
开展执法检查次数及家数 |
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次数及家数 |
抽查结果公开次数及家数 | |||||||||||||||||||||||
增加 |
减少 |
增加 |
减少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被检执法对象名录库 |
随机抽查细则 |
次数 |
家数 |
次数 |
家数 |
次数 |
家数 |
次数 |
家数 |
次数 |
家数 |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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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所辖市直各单位填报内容汇总。
2. 各地需将省直驻本地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在各项统计表中填写。
3. “单位总数”是指本部门所辖在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单位和派出执法机构的总数。
4. “截至去年底开展单位数”是指截止2017年12月底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单位数量。
5. “法治建设年期间开展单位数”是指在法治建设年期间,因机构变更或未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单位通过进一步梳理,实际开展了等情况的单位增加或减少的,需把变化单位名称和数量在相应格内进行填报。
6.“法治建设年期间修改完善单位数”是指所有执法单位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的数量,例如某单位对两库进行了完善、某单位对一细则进行了完善,那么“修改完善单位数”为2,并标明各修改单位名称和数量。
7.“法治建设年期间修改完善情况”是指所有执法单位具体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的情况,例如某单位对两库进行了完善、某单位对一细则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了完善,那么在“法治建设年期间修改完善情况”相应的表格内填报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2、被检执法对象名录库1、随机抽查细则1。
8.“应当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数”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的有关事项总数,按要求相关权力事项应全部在权力清单范围内可查。
9.“实际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数”是指在应当开展随机抽查事项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以开展或已开展“双随机”检查的事项数,如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应当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数”和“实际开展随机抽查事项数”应相同。
10.“开展执法检查次数及家数”是指本部门在法治建设年期间开展的所有行政监督检查次数和检查被检主体的家数,包含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和上级交办的检查等。如开展1次执法检查,检查了10家被检企业,则开展执法检查次数及家数应为1次10家。
11.“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次数及家数”是指本部门在法治建设年期间开展的所有行政监督检查中,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的执法检查次数和检查被检主体的家数,如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开展执法检查次数及家数”应当与“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次数及家数”数量相同,对于投诉举报被检对象固定的,也要采取将行政执法人员随机的方式开展有关检查。如利用“双随机”方式开展1次执法检查,检查了10家被检企业,则开展随机抽查次数及家数应为1次10家。
12.“抽查结果公开次数及家数”是指对若干个被检对象检查后公开的被检对象次数及家数,例如检查1次涉及10家被检对象,应公开1次及10家被检情况,统计抽查结果公开被检对象次数及家数应为1次10家。如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应与“通过‘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次数及家数”相同。
13.法治建设年期间是指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14.报送邮箱:fazhiban1@163.com 联系人:杨玉翠 咨询电话:0453-7222508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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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数 |
不予受理数 |
受理数 |
审结数 |
审理结果 |
公开数 |
行政复议改革情况 |
行政复议决定落实情况 | ||||||||
维持 |
撤销 |
驳回 |
变更 |
终止 |
确认违法 |
责令履行 |
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数 |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数 |
决定数 |
执行数 | ||||||
市级政府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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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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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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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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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8—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名称 项目名称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 |
应诉结果数 |
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需要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数 |
行政机关执行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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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数 |
败诉数 | |||||||
市本级 |
一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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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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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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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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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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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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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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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杨玉翠 电话:0453-7222508
附件8—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及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 |
应诉结果数 |
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数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需要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数 |
行政机关执行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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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数 |
败诉数 | |||||
一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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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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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数 |
|
二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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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审案件数 |
|
再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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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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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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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9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名称 项目名称 |
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数 |
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要素数 |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再造成果数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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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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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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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除特殊要求外,均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10—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四零”服务创建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名称 项目名称 |
截至去年底创建“四零”承诺服务大厅总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情况 | ||||||||||
新创建“四零”承诺服务大厅数 |
配套完善“四零”承诺服务设施单位数 |
窗口设置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单位数 |
窗口设置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数 |
再造流程数 |
优化路径数 |
利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线上线下双公开数 |
利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线上线下双告知单位数 |
实行戴牌上岗数 |
实名服务单位数 |
实名服务人员数 |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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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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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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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除特殊要求外,均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表格数据径送市直机关工委。
附件10—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部门“四零”服务创建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截至去年底创建“四零”承诺服务大厅总数 |
法治建设年期间情况 | ||||||||||
新创建“四零”承诺服务大厅数 |
配套完善“四零”承诺服务设施单位数 |
窗口设置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单位数 |
窗口设置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数 |
再造流程数 |
优化路径数 |
利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线上线下双公开数 |
利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线上线下双告知单位数 |
实行戴牌上岗数 |
实名服务单位数 |
实名服务人员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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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除特殊要求外,均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直机关工委。
附件11—1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海林市落实失信“黑名单”
及联合信用惩戒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层级名称 项目名称 |
失信黑名单认定数 |
签定联合奖惩备忘录数 |
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数 |
信用修复培训人数 |
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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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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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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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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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除特殊要求外,均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1—2
“法治建设年”活动期间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失信“黑名单”及
联合信用惩戒制度相关数据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2018年 月 日
失信黑名单认定数 |
签定联合奖惩备忘录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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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 所填数据起止时间除特殊要求外,均为2018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2. 不填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数据;
3. 表格数据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初春波 咨询电话:0453- 7577935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