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推进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海政办规〔2017〕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推进的原则。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不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同时还要耐心细致做好与关闭或搬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养殖场业主的积极配合,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坚持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充分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和业主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做强制拆除。
二、工作目标
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不再建设和发展畜禽养殖场,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
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环保、畜牧、国土、规划、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二)明确时限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分类推进
1. 关闭不养的。由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法律文书,明确关闭时限,活畜禽处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由养殖场自行处理。
2. 继续养殖的。对具备合法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手续)的畜禽养殖场自行选择养殖场所,养殖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
3. 对手续不健全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由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负责,环保、畜牧、国土、规划、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责令其关闭或拆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林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组 长:高 峰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兴武 市政府副市长
齐景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 平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王 勇 市环保局局长
何世礼 市畜牧局局长
刘胜利 市财政局局长
解建学 市水务局局长
王 晔 市国土局局长
刘旭峰 市规划局局长
吴子顺 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鹏飞 市城区街道办主任
王雪峰 海林镇镇长
杨贵林 长汀镇镇长
白长松 新安镇镇长
杨 明 横道镇镇长
平宝全 山市镇镇长
李洪军 柴河镇镇长
王 威 二道镇镇长
张 鹏 三道镇镇长
(二)明确责任分工
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负责,协调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督促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选址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在办理环评审批等工作中给予支持。
市畜牧局负责核查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底数,收回注销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注销畜禽养殖代码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对选址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在防疫指导等工作中给予支持。
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三)做好思想发动。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畜禽养殖场,充分了解养殖场业主的意愿和想法,宣传和讲解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的意义、政策、规定和要求,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争取养殖场业主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为推进关闭或搬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深入摸底调查。城区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畜禽养殖场,对养殖场的办公及附属用房、畜禽圈舍、养殖设施设备及畜禽种类、规模数量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查清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分布、生产经营等情况,对新发现的养殖场一并纳入关闭或搬迁范围,并依法实施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等行为,对未达到“零排放”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搬迁。
附件:海林镇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明细表(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