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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网宣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4-3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2010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净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决定》,深入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培训
  1.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审批(含许可,下同)实施和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决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行政审批相对人熟悉《决定》的各项规定,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共同参与和推动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程。
  2.组织学习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将《决定》作为当前学习、培训的重点,并将《决定》的学习、培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学习、培训结合起来,使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人员增强对《决定》颁布重要意义的认识,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履行好行政审批工作职责。
  二、努力抓好《决定》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3.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将在《决定》保留事项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将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统一对外公布,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鉴于此次清理未涉及中直部门负责实施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级中直部门要在2010年5月1日前将本系统省、市、县三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实施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是否年检、是否收费及依据等,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纳入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落实取消、调整及下放权限事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原实施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决定》公布后两个月内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并抓好落实。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加强行政审批的事后监督。调整后合并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多个实施机关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和送达文书;由一个实施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机构集中办理。对《决定》公布下放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原实施机关应当在《决定》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做好接收工作。
  5.规范行政审批实施行为。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要严格按照《决定》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规定,重新调整公示内容,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公示内容实施行政审批,确保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可以在《决定》规定的基础上依法进一步减少办理条件、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6.严格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需设立的,由有关省直部门或者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经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以文件形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当说明设定必要性以及拟设定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核准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设定。国家有关规定新设立、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省级实施部门(含中直)在相关依据颁布后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向省政府法制办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当明确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积极做好《决定》实施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7.清理事项依据。对《决定》中保留、取消、调整事项涉及清理相关依据的,需要制定、修订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实施机关提请相应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办理;需要修订、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8.清理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监管局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清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办公部门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上清理结果应于2010年年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其他未纳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四、大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9.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开展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及行为的层级监督。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和各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及行政审批实施人员的监督管理。
  10.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为督促检查《决定》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将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省范围的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有关行政审批实施部门要在2010年9月底前认真开展自查。
  11.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决定》等有关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由有权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审批严重违法、损害发展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12.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省人民政府将结合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建设,加大对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考核指标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内容的比重;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要将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决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五、积极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13.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并创新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强化审批监督等方面的配套制度。
  14.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及其服务。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省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含中直)要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培训、考试、检测、检验、检疫、论证、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进行清理汇总,于2010年6月1日前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将开展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立法调研,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15.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将进一步开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专题调研,形成对策和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决策。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决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将本通知的主要精神传达到各级行政审批实施和监督机关。要注重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各方面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
  17.密切联系沟通。按照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为加强与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联系,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有关部门将本地、本部门自2004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及工作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人员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于2010年5月1日前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决定》实施中的问题也请及时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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