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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作者:移民办 来源: 移民办 更新时间:2014-05-15

   

一、 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移民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完成移民安置工作任务。

2、负责库区移民生产开发和后期移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工作。

3、负责编制、下达和落实库区移民生产开发、扶持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4、负责协调和争取库区移民生产开发扶持资金。

5、负责移民后期生产开发、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审计监督工作。

6、负责移民迁建过程中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7、负责移民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好移民来信来访,确保移民区社会稳定。负责移民迁建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8、负责移民工程投资的年度决算和最终决算。

9、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理念

落实后扶政策,促增收保稳定。

三、工作愿景

到2020年实现库区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与当地农村同步发展。

四、发展目标

实现库区美丽家园建设。

 

服 务 承 诺

1、保证年度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库区维护资金及时定额到位。

2、认真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3、无偿为库区移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由市办聘请技术专业人员为库区移民分期分批举办专业生产技术培训班,使移民户学习掌握1-2门专业实用技术。

4、认真做好移民信访接待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责任人

承办人石凤兰、承办人、江鸣(主任)

2、权利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黑移字[2009]7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3、申报条件

库区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扶持标准为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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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市移民办和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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