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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能
作者:人社局 来源: 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7-11-14

单位名称: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海林市林海路14号

公开电话:0453—8182063

监督电话:0453—8182063

电子邮箱:hlsldjbgs@163.com,

网  址:http://www.zhangjiakoutuan.com/zwgk/jgsz/zfgzbm/wgj/

 

根据海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海编发〔2015〕38号),海林市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牡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完善统发工资的人事管理工作。

(三)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各类企业的劳动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鉴证;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性调配工作;参与全市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四)根据国家、省和牡市的基本政策,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和劳动力流动政策;规划和指导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工作;制定全市职工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外籍人员市内就业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毕业研究生、非师范类高等院校和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指导性的就业原则;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力资源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力资源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五)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能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职业技能人员的级别,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人力资源规划、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政策;负责人才规划和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对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考核及聘任工作;负责全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准备案、农民初级职称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申报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全市综合管理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会保险的基本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牡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事业费、就业经费进行管理并实施行政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预测报告。

(七)贯彻执行、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相关的政策规定;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调控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制定企业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线;组织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按政策规定审查工资协议。

(八)负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察;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九)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全市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研究拟定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十一)研究拟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十三)代市政府管理市行政学校。

(十四)承办市政府任免和提请市人大任免公务员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的资金筹集、管理、发放及就业失业证的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市医疗、工伤保险机构综合管理和指导。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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