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网宣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4-05-1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省、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严肃公务考察及其接待纪律,规范党政机关接待工作,提倡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全市各类事业单位。

二、公务接待原则

(一)文明安全。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保障放在首位,以文明安全的接待工作展现我市良好的接待窗口形象。

(二)统一高效。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步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健康有效、灵活顺畅的接待机制,圆满高效地完成接待工作任务。

(三)节俭务实。在接待工作中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中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提倡厉行勤俭节约,力戒奢侈铺张浪费

(四)细致周到。要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周到、细致、大方、得体的服务,保障各环节的衔接顺畅,保证各项接待工作顺利完成。

(五)各负其责。涉及重要接待任务及大型活动,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任务顺利完成。

三、公务接待范围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招商引资、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一)市级接待: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主要负责接待副部级以上领导,友好市区县班子组团公务考察、友好往来的接待工作;

2、负责市级“四家班子”上级对口单位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领导指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及其他接待的服务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安排接待外国官方团组、重要外宾、港澳台知名人士及国内重要企业财团、知名人士;

4、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接待国家、省、市在我市召开的会议和我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5、负责市党政代表团及重要经贸考察团出访国内各城市的食宿接待安排工作。

(二)部门接待: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范围外,由对口部门或邀请部门负责接待。

四、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来宾住宿原则安排在指定接待地点,但不得封闭清场,住房内不得摆放香烟、饮料、鲜花等用品。

1、省部级领导,按套房标准安排;

2、司局级领导,按单间标准安排;

3、处级以下领导,按标准间安排;

4、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邀请来我市考察的重要战略投资者,按套房标准安排;

5、应市直部门邀请来我市考察的外来客商,按单间标准安排。

(二)餐费标准:一律安排工作餐,尽量安排自助餐。大型会议活动采取自助餐的形式;其他接待采取小份菜品或分餐的方式,倡导和推进“适量点餐”、“半份菜”的接待方式;确需宴请的,要报主管领导审批,并只限迎来或送往时安排一次。吃饭以本地家常菜肴、特色酒水为主,不准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水,不准备香烟,不准上任何奢侈品。除正常工作餐外,不得另行安排其它宴请。出席涉外宴请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三)陪餐制度:接待中需要领导陪餐的,要严格控制次数、人数。

1、重大活动请领导集体参加接待,一般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分管领导陪餐一次,具体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避免多头、多次陪餐;

2、由各乡镇、各部门承担接待的客人一般不安排市领导陪同,个别确需市领导陪餐的,应事先提请市委办公室协调安排;

3、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

(四)用车制度: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允许以下情况使用公务车辆接待,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

1、接待国家、省、地级市现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县(市、区)现职主要领导来我市视察、调研、考察、友好访问;

2、接待牡丹江市四家班子副市级以上领导带队对我市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

3、接待国内外客商来我市考察、洽谈合作;

4、由市里组织的大型活动或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

5、参加牡丹江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的我市代表团的集体活动;

6、市级领导到牡丹江市辖区内(海林市境内除外)进行公务活动。市级领导去牡丹江市辖区外(省内)确需公务用车,经常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派车,用车所产生的基本费用(指油料费、过路费、食宿费)由所进行公务活动涉及的部门承担,不能明确具体部门的由用车领导所在的办公室承担;

7、传递涉密要件,上级对市级班子及副处级以上领导进行推荐考察。

五、公务接待审批报告

(一)坚持事前审批。公务接待事前应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来访级别、随行人员、预算费用、接待标准、陪同领导、就餐住宿地点、是否使用公车接待等内容。各部门自行接待副处级以上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严格审批程序。经办人按上述要求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主管常务副市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可口头同意)后,方可由接待部门落实接待任务(领导口头同意的,需在一周内补签“公务接待审批单”),坚决防止先接待后报批。使用公车由用车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签发派车单。

(三)实行专人负责。市级公务接待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专门负责,实行主管常务副市长“一支笔”审批,不得出现其他领导或主要领导替代审批的情况。使用商务车、中巴车的,由用车单位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签批。部门公务接待由各单位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领导。

(四)定时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在每月15日分别向市委办(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及乡镇)、市政府办(市政府各部门)报告公务接待情况;财政部门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各单位公务接待的总体情况,向各市级分管领导书面报告其管辖范围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情况。

六、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一)简化接待形式。公务接待中,不准搞礼仪性迎来送往,不准在辖区边界或火车站、飞机场、收费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准以任何形式悬挂或张贴标语横幅,不安排列队迎送、献花仪式,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安排高规格套房,不在房间会场刻意摆放花草。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不得封道,不得用警车开路,陪同警卫、记者和工作人员、陪同车辆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活动和专场文娱活动。

(二)禁止午餐饮酒。除外事、招商引资、主要节日庆典等重要公务活动外,其他公务活动期间,午餐一律不得饮酒和含酒精饮料。

(三)严控接待范围。在公务接待范围内要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严禁擅自扩大接待范围,严禁将非公务接待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禁止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以及在市域范围内各单位、同一乡镇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禁止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禁止馈赠礼品。禁止以任何名义索取、馈赠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纪念品、土特产等各项礼品。禁止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品。

   (五)控制接待费用。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且必须在年度控制额度内支出,禁止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或违规变通、转嫁接待费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七、公务接待责任追究

(一)加强管理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强化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的审核监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完善公务接待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整合已有的公务接待服务设施,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和标准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单位公务接待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对错误事项提出整改意见,对发现违纪问题及时通告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接待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单位严肃处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违反上述禁令的单位或个人,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二次责令有关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超三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驾 驶 员 管 理 制 度

一、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车队组织的各项学习及培训,增强大局意识和集体观念,安全驾驶。

二、文明驾驶,礼貌待客。驾驶时接听手机要节制,客人下车后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遗失物品,发现时要设法迅速归还失主或交有关领导按规定处理。

三、驾驶员要保障通信畅通。除在家外,手机必须开通以防有任务时找不到人,严禁拒绝接听单位电话。

四、爱惜车辆,注意车辆保养,保持车内清洁。车辆证照保证齐全,妥善保管随车物品。未经车队许可不得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或互相换车驾驶,如造成后果由本车司机负全部责任。

五、严禁出私车和私自用车。

六、驾驶员出车时应穿戴整洁,衣着得体。有大型接待任务时,应穿着统一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平整,按规定佩带统一服务标志。

七、严禁酒后驾车,发现后严肃处理。有出车任务须就餐时,听从领导安排。要遵章行驶,因违章造成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八、驾驶员必须服从车队的统一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绝出车。因本人原因,造成误时误事的,后果自负。如行车路线及时间有改变,应及时向车队领导报告,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队并说明原因。司机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将车辆入库,并向车队报告。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主管领导反映。

九、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不许在办公室内大声喧哗、赌博,应在司机室休息。

十、驾驶员必须严格履行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严禁请假,有事必须在前一天请假,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以便于车队调配车辆。有出车任务时,必须提前半小时到单位。

海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保管理制度

      

    一、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保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政府集中办公区的防火、防盗、车辆管理和院区治安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机关局临时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

    二、文明礼貌执勤。着装上岗,仪表整洁;接待外来人员热情耐心,语言文明。市级领导出入时要问好敬礼。

    三、执行出入程序。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对外来办事人员经询问并通过电话沟通得到被访人员准许后登记进入。如发生群众集体来访事件,应及时向两办负责人汇报,并协助信访局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每日定时巡查。白班要进行六次以上的院区和楼内巡查,夜班每隔一小时巡查一次,休息日要增加巡查次数,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机关局。

    五、严格车辆管理。加强对车辆进出和停放的管理,统一指挥,严禁乱停乱放,外来车辆未经登记允许不得进入。禁止出租车、三轮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入院区。
    六、及时报告情况。如发生火灾、盗窃等突发事件时,要做好应急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安保办、保卫科和辖区派出所报告。

    七、做好交接记录。按时交接换岗,每天早7:30和晚5:30交接班,并做好书面记录及口头移交。接班人员未到岗,本班值勤人员不得离岗,不准出现空岗、串岗现象,特殊原因不能当班值勤,须提前向机关局请假。

     八、爱护公共财物。安保人员要对办公区各主要设施及其位置、状况、变动情况十分熟悉,保证设施的完好,发现丢失、损毁及时向机关局报告。 

     九、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玩手机,更不准饮酒、打瞌睡,不得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及书籍。   

    十、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值班室、寝室干净整洁,被褥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定期进行清洗整理。白班、夜班在交班前都要把卫生清理干净。

海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保洁员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保洁人员的工作程序,提高保洁人员的服务质量,使机关整体卫生环境清新、整洁,特做以下规定:

一、工作职责:

(1)保洁人员需每日全面、细致的对卫生区域进行打扫、除尘。卫生区域包括办公区室外路面、停车场、绿化区、1—4号楼楼内走廊、楼梯扶手、会议室、卫生间、玻璃、百叶窗、暖气片、绿植、工艺品等物品卫生。

(2)严格遵守机关规章制度、服从督办人员指挥、服装整洁、礼貌待人、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3)保洁员上岗期间保持个人仪容仪表及个人卫生;不大声喧哗;穿工装上岗,保持工装整洁、干净,工装每周洗涤一次。

(4)按工作职责每日早八点前和下午五点后清扫,然后全天保洁,按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保洁工作。

     ( 3 )走廊卫生:每日早八点前和下午五点后各清扫一次,再用拖布拖一遍。其中玻璃、暖气片、百叶窗,每月擦拭一次;绿植、镜子及过道工艺品每天擦洗一次,绿植根据情况适时浇水。

二、奖罚办法:

机关局物业办将不定期抽查环境卫生,并对保洁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第一条一次检查发现两处以下(含两处)卫生不达标的,首次予以警告,同一地点连续发现两次以上罚款10元。一次检查发现三处以上卫生不达标的,对保洁员予以罚款,每处10元。一月内发现三处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二条一月内累积五次卫生不达标或连续三天发现卫生不达标的予以辞退。

第三条保洁员不着装上岗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四条发现保洁员脱岗一次罚款10元。累计三次脱岗予以辞退。

第五条连续一个月卫生达标的保洁员,给予以50元奖励。

                   

                   

海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管理制度

一、食堂员工应关心食堂荣誉、具有主人翁意识、爱护食堂财产,遵守食堂各项管理规定,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员工按照食堂制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串岗离岗,值班时间视为上班时间,应严格按值班制度执行。

三、上班时间穿工装、戴工帽、配带工号牌,按正常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爱护食堂设备和工具,节约用水、电、油、气,做到无长明灯,无长流水。

四、上班时间一律不允许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私事(如抽烟、吃零食、接、打电话及会客)。严禁在食堂内打架、嬉闹、偷吃、偷拿,浪费原材料。不在非工作区域内逗留。 

五、注意个人卫生、不允许留长发、长指甲,工装整洁、勤换。不允许穿拖鞋、凉鞋上岗,不许穿工作服在大厅内逗留。

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卫生标准。对不合格材料严禁加工和销售,对因工作疏忽造成的食物中毒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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