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5日,省协调联络组向我市转办第34-2批次,共1件举报案件,已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4110。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受理编号4110:“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海林市环保局反映海林市方兴供热站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问题。海林市环保局对该供热站持续跟踪检查,对其废气排放超标问题多次下达处罚单,并启动按日连续计罚,共处以罚款5220万元。该供热站至今未缴纳罚款。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督促该供热站,依法足额缴纳罚款。”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月9日,市环保局根据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对方兴供热站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方兴供热站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以45万元罚款。由于时处供热期,方兴供热站无法停炉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旧持续。海林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对方兴供热站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4月14日,共计116天,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为5220万元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7年12月14日,市环保局向海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项目为罚款人民币5220万元整。海林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8日做出不予执行的决定,理由是海林环保局按日连续处罚计算天数上不准确,市环保局认定的起始时间是以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超标排放监测报告日期为准,是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海林市人民法院认为应以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是从2016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导致计算天数上多出4天。海林市环保局就方兴供热站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3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海林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海林市环保局复议申请,不予执行海林市环保局于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海林市纪委针对市环保局在方兴供热站按日连续处罚计算天数中出现的错误,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责。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第三条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海林市方兴供热站于2017年4月14日后就已停产整改,整改后,方兴供热站委托黑龙江汇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规定。市环保局本着负责的态度,又委托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对海林方兴供热站再次进行了检测,2018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规定,方兴供热站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不适宜再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三)整改措施
1、责成市环保局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对处罚案件由法规部门审批,杜绝出现类似错误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聘请法规方面专业人员对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做到认真细致工作,不出现纰漏。
2、责成市环保局对海林市方兴供热站加强监管,确保企业达标排放污染物。
(四)问责情况
无。
(五)包案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包 案 领 导: (姓名:张兴武 电话:13836332333 职务:海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具体责任人:(姓名:王 勇 电话:13351133678职务:海林市环保局局长)
中共海林市委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