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城管局 来源: 城管局 更新时间:2015-12-24

 

黑龙江省建设委

(1986) 3

黑财综预字 (1986)77

 

关于城市建设几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建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大颁布的《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黑政发[ 1986]1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对我省城市建设收费中的事业性收费原则和行政性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事业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市制定,报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一、 事业性收费(省管原则的项目)

 

1.排污收费(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凡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包括个体户),按各用户单位排水口实测数据计算,不具备实测条件的一般企业,排水量暂按使用自来水总量的80%计算,制酒、冷饮等用水量大的企业的排污量,由各地城建、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城建部门按排水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场)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的需要,报主管物价部门审定。

 

2.占堤费。按照《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精神,凡经批准在市、县区管理范围内的河道修建的工程上堆放物料,利用堤身做公路,利用堤防、护岸工程做码头,堆放货物和做其它用途的用户,应交纳工程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收费单位按占用面积的平方米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地城建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物价部门审定。堤防管理部门需要时,应立即倒出。擅自占用的应加倍收费。占堤费要用于堤身维修养护。

 

3.绿地挖掘赔偿费。按照绿化城镇的要求,一般不准挖掘绿地。确需挖掘,经批准后应交赔偿费。凡是列入城镇绿化覆盖率的,人工培育的收费标准要高于自然形成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物价部门审定。擅自挖掘的加倍收费,这项收费要用于绿地恢复和城镇绿化。

 

4.开挖道路修复费。为了保证交通畅通,原路面不受损坏,要控制开挖,确需开挖道路,经批准可以略高于建设道路的成本取费。收费标准根据道路类按平方米计算。具体标准,由主管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物价部门审定。这项费用必须用于道路修复,不准挪用。

 

5.砍伐树木赔偿费。凡经批准砍伐,不管是人工培育还是自然生长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和无意损伤致死的树木者,应按砍伐的树种、树径和地点交纳赔偿费,对无意损伤树木(包括花草)尚未致死的按损伤程度缴赔偿费,对擅自砍伐或有意损伤树木者应加倍收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物价部门审定。赔偿费要用于城市绿化和奖励保护城镇绿化有功人员。

 

二、行政性收费(省管具体标准的项目)

1.占用绿地费。为确保城镇绿化覆盖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的经批准后应交纳费用。收费时间按批准占用时起到清除占地物时止,超过协定时间加倍收费。收费标准,人工培育的每月每平方米特大城市收五元、大城市收四元、中等城市收三元五角、小城市收三元、县镇收二元五角。自然生长以列入城镇覆盖率的每月每平方米特大城市收四元五角、大城市收三元五角、中等城市收三元、小城市收二元五角、县镇收二元。此项收费用于城镇绿化。

 

2.占道费。为了保证交通畅通,一般不准占用。因基建确需占用者,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建设项目的乙方按收费标准予缴占道费。收费时间按批准占道时算起到竣工止。超过时间加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件附表)。对安置待业青年商业服务网点,其占道费可免收一年,从第二年起按规定标准收取。占道费用于道路维修和养护。

 

3.砂石管理费。按省政府黑政发[ 85]104号文关于《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此项收费要用于河道治理和河床维修养护。

 

4.地下水资源费。凡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单位都要按量交付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工业企业(含铁路、矿山、林业)每吨水0.10;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队、学校、科研、医院),每吨水0.06;农业(包括菜田)和服务行业的旅社、理发、浴池、洗染、饮食等用水,每吨水0.04元。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管理和城镇供水事业的各项资金;水资源费的1%上缴省建委,作为全省城镇地下水资源管理、科研、管理干部培训费用。

 

三、罚款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个人处以罚款五角至三元。

 

四、收费管理部门

 

1.砍伐树木、占用绿地、挖掘绿地赔偿费,由园林管理部门收缴,其他部门不能收缴。

 

2.开挖道路、占道、污水排放费、占堤费、砂石管理费由城镇建设管理部门收缴。

 

3.地下水资源费,由城镇建设,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收缴。

 

五、收取上述费用;除地下水资源费、排污费、罚款按预算内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余必须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多少缴多少,由城建部门使用,使用时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支出计划,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准挪用他用,由财政、物价部门监督执行。每年年底将执行情况报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

 

主办单位:中共海林市委员会 海林市人民政府
维护制作单位:海林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电话:0453—5618308 Email:hlswxb@163.com Email:zwxxhb@163.com 网站标识码:2310830012 黑ICP备05007093 牡公网安备231083020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