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顿抽调人员工作的通知
海编办联发〔2017〕1号
作者:编办 来源: 编办 更新时间:2017-11-14

各镇、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海林市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办发[2017]4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顿抽调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二、清理对象

1、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的抽调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抽调时间满1年人员,符合调入条件的,经被抽调单位、抽调单位和干部本人同意,可办理调入手续;不符合调入条件的,如继续抽调需重新履行抽调审批手续,否则结束抽调,返回原单位工作。

2、开发区挂职锻炼人员:开发区挂职锻炼属干部培养锻炼方式,时间为1年,这部分人员待挂职锻炼期满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3、主管部门抽调所属单位人员:严格限定主管部门抽调所属单位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抽调单位相应空编数。对特殊工作需要抽调的人员,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市领导审定市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由组织人社部门履行抽调审批手续。

4、系统内自行抽调的人员:对系统内未履行抽调审批手续随意抽调人员,必须严格予以清理。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清理任务的,核减被抽调单位人员编制,同时核减被抽调单位人员经费。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编委办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抽调满1年、符合调入条件的,经被抽调单位、抽调单位和干部本人同意,可办理调入手续。不符合调入条件,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抽调的,严格按照《海林市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办发[2017]49号)履行抽调审批手续。

5、跨地域(系统部门)自行抽调的人员:对跨地域(系统部门)没有履行抽调审批手续的停发抽调人员工资,特殊工作需要的严格履行抽调审批手续。

三、清理时间

全市清理整顿抽调人员工作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2月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抽调人员工作,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文件规定的清理范围和清理对象,做好清理整顿抽调人员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三)按时限要求,上报清理整顿结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7年12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结果上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海林市委组织部

   

 

  海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  林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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