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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政策解读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1-02

 

交警队负责人解答相关问题

 

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理解和认识,确保黄标车禁限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等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不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什么是黄标车,为什么要淘汰黄标车?

答: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连国Ⅰ排放标准都未达到的汽油车,或排放达不到国Ⅲ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北京为199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上海为199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

(二)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三)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五)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六)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七)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态势,其排放的氮氧化物约占全部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由于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且污染物中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特别是加快淘汰黄标车,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举措。

问:国家对黄标车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2013年,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区域,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2014年9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编制了《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环发[2014]130号),确定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具体方案。

201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黑龙江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行了分解。

问:我市黄标车管理现状如何?如何查询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

答:目前我市共有黄标车2206辆。机动车所有人可在市政府网站、公安交管平台及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点、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和各环保检测线查询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问:我市实行黄标车禁限行的时间、区域等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海林市全区域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行区域道路限行的的通告》,自2017年5月22日起,本通告限制通行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是指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海林市区域范围内, 全天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问: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黄标车禁限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如何处罚?

答:自2017年5月22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全市黄标车信息录入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对违反禁限行规定通行的黄标车、无标车和重中型货车,在第一时间预警、抓拍,并通知路面执勤民警拦查,同时录入全国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对违反市区禁限行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违法驾驶人一次记3分。

问:机动车环保检测与安全技术检测有什么区别?二者有何关联?

答:机动车环保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由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承担,按照国家及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出具检验报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一致,主要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情况确定。

安全技术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安全技术检测主要突出行驶安全方面,如制动力的测试、灯光强度及偏移度的测试、转向轴轴向间隙的测试和车速表的测试等;机动车环保检测包括尾气检测、车辆噪音测试等。

机动车环保检测与安全技术检测二者直接关联。2015年8月29日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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