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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人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或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从表面上看有些类似民法中的“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但两者完全不同:“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订立合同。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作为合同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或同时作为合同关系中的双方代理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是由代理人一个人来实施,一但有利益冲突,容易滥用代理权,损坏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可能完全正常地履行代理职能,因此都应当被禁止。多数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对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均予以否认。但与此同时,又视代理行为是否可能损坏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作出一些例外的规定(如履行债务、完全是让被代理人收益等)。一方持另一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权属登记申请、或是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这与“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不同,因为这并不是代理订立合同,提出登记申请并不是实施实体的交易行为,代理人只是依照委托人已经建立的债权关系,向登记机构提出物权登记的申请,而不代理订立合同。因此,登记机构可以受理。

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书的真实性(特别是卖方的委托书);二是在有些城市登记机构的操作流程中,有一项是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提供二手房交易的示范合同,由买卖双方再行填写一份合同,并将之作为登记机构收取的登记文件。如果这一份合同由代理人签订,就会产生“自己代理”或是“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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