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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可否由一方单独转让?
作者:网宣办—魏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5-03

对夫妻共有的房产,以往大多习惯由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登记机构一般也不强求申请人要作为共有房产登记。《婚姻法》修改以后,一部分城市的登记机构陆续开始对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登记。没有这样做的城市,在当事人对这类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时,大部分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以夫或妻一方进行房屋登记的,仍将其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并要求产权人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字。也有部分地区实行以登记为准,即便实际上属夫妻共有的房产,如果是由一方登记,在处分时,并不要求其配偶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登记机构是否实行这种做法,往往是取决于当地司法机关对这一观点是否支持。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过情况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判决的结果不一样。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转让时产权人的配偶没有作为“隐性”共有人在登记文件上签字,在法院判决时,有的被判撤销,有的则予以维持。

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虽然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但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房产仍然是当事人双方的共有财产。产权人一方转让时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另一方书面表示同意转让后方能受理。

因此,在申请人没有补充相关的证明前,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受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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