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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卫生职业病监督科工作程序
作者:网宣办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5-02

   (一) 劳动卫生职业病监督统计报告程序

   1.劳动卫生职业病统计员(以下简称统计员)收到各地和省直管单位人员上报资料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并认真核对,核对后发现上报资料有误,三日内返还有关单位或个人,并做好登记,核对资料无误,将资料整理后一周内完成输机并留存。

   2.按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报告规定,各地上报资料规定期限到期后5日内,统计员对未上报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联系催报。

   3.统计员按统计报告要求,要认真反复核对无误后,输机并打印一份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传输,打印4份,交科室负责人、所主管领导签字后,自留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所各一份,科室档案员一份。年底并将全省汇总、分析资料情况写出报告,交科室。

   (二) 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1.现场调查及取证:科室监督员接到急性职业病报告时,详细做好纪录,立即向科长、主管副所长汇报。并按要求24小时内向省卫生厅和卫生部立即报告。根据领导的部署,组织现场勘查队伍进行分析,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

   2.样品送检及事故发生原因分析:现场未遭破坏的要及时进行采样监测(并协调有关部门),现场遭破坏的,必要时需进行模拟试验。为病因调查和提出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3.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事故分析,明确责任人及事故性质,予以立案逐级上报,并根据情节提出监督处理意见。同时完成专题报告,并在5日内将专题报告向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报告。

   4.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规定的要按卫生监督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结案归档。

   (三) 省直接管辖企业劳动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1.对直接管辖企业的劳动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程序按省卫生厅

1990年《黑龙江省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程序》和卫生部《卫生监督文书手册》规定要求执行。

   2.年初科室各监督员根据卫生厅、所、科室工作计划安排,认真熟悉和掌握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前准备好必要的现场检查法律文书及快速检测、取证工具和采样工具。

   3.深入企业后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所受来意,认真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并做好纪录。

   4.深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向劳动者了解生产及有害因素防护情况,必要时对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进行采样。

   5.查阅企业有害作业职工的健康检查纪录,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测定资料,劳动卫生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以及企业对劳动卫生法规和劳动卫生知识的宣传贯彻情况。

   6.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到期监督检查;发现有可能引起较大危害后果隐患的应及时做出控制决定,发现已明显构成违法的行为,需立案处理,并做好违法的事实纪录。并按《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7.所有工作完成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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