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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安排与管理制度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主要依据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

  四、所需要件

  1、申报单位:全省普通高校

  2、所需材料:

  (1)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资金分配指标文件;
  (2)各高校年度在校学生人数法定报表。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与省财政厅商定资金使用与分配原则。

  2、根据确定的使用与分配原则,由承办人依据各校法定报表中的学生人数及各高校办学层次、办学质量、专业倾斜等因素,提出各学校应获奖学生数预分方案,经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重大事项提交处务会集体讨论,报批准人同意后送省财政厅(15个工作日内)。

  3、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教育厅下达资金及名额分配指标文件。各高校按照相关程序评定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高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教育部待批;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审核后下达本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批复文件。批复后省财政厅将资金下拨到各高校,各高校及时将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15个工作日内)。财务审计处实施政务公开,将相关信息在“省教育厅财务审计处”网站公布;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

  财务审计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机关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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