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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离婚登记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查验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协议书及其它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扶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制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颁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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