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作者:网宣办 来源: 宣传部 更新时间:2017-08-25
(一)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是: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查验户口簿、身份证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制做《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6、颁发结婚证。
(三)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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