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6]75号文件。
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58号文件。
二、条件
海林市水务局负责审批其辖区范围内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并负责征收上述取水的水资源费。
三、时限
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准予核发取水许可证。
申请取水单位(个人)在45个工作日内没有按要求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的,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将视为申请取水单位(个人)自动放弃取水申请。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四、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7、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本条第3项“属于备案项目的”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取水及退水水质检测报告、取水口位置平面示意图、水井柱状图(新成井提供)、矿泉水鉴定材料(矿泉水提供)、地质部门手续(矿泉水提供)等。
五、办理简易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查—4审核—5决定—6准予发证或不准予发证。
办公电话:0453-7226981
地址:海林市友谊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