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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地审核审批须知
作者:畜牧局 来源: 更新时间:2017-08-28

 

审批类别:核准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的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

第二十条规定,”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条件和标准

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予批准: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符合所在地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及期限。

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经营者达成协议。

临时征占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事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受理 → 科室审→ 分管领导签发 → 发件

所需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饮食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五)与草原所有本台记者 得、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三)、(四)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视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二)、(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部门:海林市畜牧兽医局、草原股

联系电话:0453-8189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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