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厅字2017)76号文件规定,我市接到《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的通知》(黑财指农﹝2017﹞48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预算指标的通知》(黑财指农﹝2018﹞2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告知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预算指标的通知》(黑财指农﹝2018﹞67号)后,通过群众公选、乡镇政府初审、由市扶贫开发办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市扶贫开发办以文件形式上报了《关于变更实施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请示》,市政府已下达《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实施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请示的批复》,依据2018年省三批下达给我市合计974万元财政扶贫资金规模,结合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将变更我市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如下:
一、开展雨露计划项目。直接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校生8万元。
二、开展贫困户“1+N”产业项目,通过“1+N”产业项目,为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产业扶持资金323万元。
三、开展杏孢菇工厂化生产项目,计划投资470万元用于工厂化生产。
四、开展贫困户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在全市范围内,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扶持政策,开展贫困户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其中风险保证金82.86万元、贴息84.9万元。财政扶贫资金合计167.76万元。
五、项目管理费。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的规定,可提取不高于1%的项目管理费,因此列支5.24万元作为项目管理费,以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
海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