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山市镇和兴供热站:
(经营者:邵树强 男 汉族,身份证号:231083197302242432)
我局于2018年6月1日对你使用未经检验锅炉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作出海市监处字[2017]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河西路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执法人员在你现居地海林市山市镇环乡街189号和兴小区1号楼6单元201室送达时未找到签收人,电话无法联系你,也不告知邮寄送达地址。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林市胜利街44号)
联 系 人:许春艳
联系电话:0453-7877950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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