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便民服务 >> 企业服务 >> 招商引资 >> 相关法规
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网宣办—魏 来源: 更新时间:2013-05-17

为进一步鼓励投资者到海林技术开发区经济(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51/平方米。入区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万平方米标准。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每占地1000平方米实缴税金5万元以上,按招拍挂成交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80%的比例标准,由开发区等额扶持企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另行商定。

二、税费政策

(二)入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六年实缴所得税、增值税按地方分成部分50%的比例标准,由开发区等额扶持企业。

(三)入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入区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执行。

三、扶持服务

(五)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区可根据入区企业设计要求建设工业化厂房,由企业租用或先租后买。

(六)开发区物流中心,为入区企业提供铁路、公路物流服务。

(七)企业入区落户,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

(八)入区企业筹建期间,开发区为投资商提供临时办公场所,并在投资商居住、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服务。

(九)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品牌影响大、社会效益大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灵活、更优惠、更特殊的政策。

(十)本政策由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招商优惠政策自行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主办单位:中共海林市委员会 海林市人民政府
维护制作单位:海林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电话:0453—7333257 Email:hlswxb@163.com Email:zwxxhb@163.com 黑ICP备05007093